新型网络犯罪类型分析及无罪、罪轻辩护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的法律责任。网络诈骗犯罪是指通过虚假信息、虚拟身份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常见形式包括网络购物诈骗、投资理财诈骗、虚假招聘诈骗等。
在(2023)闽08刑初78号特大跨境电诈案中,辩护人通过通信基站定位数据与出入境记录比对,成功排除3名被告人的作案时间。此类案件需重点审查《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中“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等量化标准的计算依据。
(四)网络色情类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律责任。网络色情犯罪通常涉及制作、传播或销售淫秽信息或物品,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在(2024)粤0304刑初234号某直播平台涉黄案中,辩护人通过解析CDN日志,证明被告人仅提供技术服务,未参与内容审核,最终将指控罪名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十年基准刑)改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年以下)。
(五)网络赌博类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赌博罪的法律责任。网络赌博犯罪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或组织公民参与境外赌博,具有跨境性、参与群体广泛等特点。
在跨境网络赌博案(2023)浙刑终456号中,辩护团队针对“赌资累计30亿元”的指控,通过资金流向分析剔除正常贸易流水28亿元,使量刑从十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此类案件需注意《网络赌博犯罪意见》中“赌资数额认定可以结合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综合认定”的弹性空间。
三、五大核心辩护维度
(一)主体虚拟性破解
在(2024)京刑终12号虚拟货币传销案中,辩护人通过调取VPN登录日志与生物识别数据,证明涉案账户存在多人共用情形,成功排除两名被告的主体责任。需重点审查《电子数据规定》第25条要求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同一性证明”。
(二)技术中立抗辩
某P2P网贷系统开发案(2023)深刑初89号中,辩护人提交系统设计文档,证明预留的“资金池”功能从未被激活使用,最终推翻“明知非法吸存仍提供技术支持”的指控。此类辩护需结合《网络安全法》第48条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免责条款。
(三)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
在特大网络传销案(2024)豫刑终34号中,辩护人发现侦查机关提取服务器数据时未按《电子数据规定》第8条要求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导致关键聊天记录被排除,涉案金额从20亿元降至3亿元。
(四)因果关系阻断论证
某DDoS攻击案(2023)苏刑终56号中,辩护团队引入网络流量监测报告,证明目标服务器宕机时段与攻击流量峰值存在6小时时差,成功切断行为与结果的直接关联。
(五)涉案金额精准拆解
虚拟币OTC洗钱案(2024)杭刑初23号中,辩护人通过链上数据分析,将3.8万笔交易中的合规交易剥离,使涉案金额从46亿元降至1.2亿元。需善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的链上数据溯源规则。
四、三大辩护战术
1. 技术还原战:在(2023)渝刑终78号网络黑产案中,聘请网络安全专家对恶意软件进行沙箱分析,证明其不具备数据窃取功能,改变案件定性。
2. 程序阻击战:某数据爬虫案(2024)沪02刑终12号中,通过质疑电子数据提取未按《电子数据规定》第14条进行完整性校验,成功排除关键证据。
3. 合规切割术:在跨境电商支付系统涉赌案中,提交PCI DSS合规认证材料,证明系统设计符合金融安全标准,阻断“明知用于赌博”的主观认定。
新型网络犯罪辩护已进入“技术对抗技术,数据解构数据”的新阶段。律师团队需构建“法律+技术+金融”的复合知识体系,在电子数据鉴定、区块链分析、网络安全评估等领域建立专家库,方能在控辩博弈中把握主动权。同时要紧跟《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数据安全法》等新规,在动态立法中寻找辩护空间。
本文作者: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 潘新翀律师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 陈越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